动物检疫检验员百科_动物检疫检验员百科百度 2025-01-13 12:32:29 0 0 动物检疫员,协检员? 协检员是符合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为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职责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协助动物检疫员开展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 动物检疫证怎么考? 动物检疫证需要参加国家级动物检疫岗位考试 因为在我国,只有通过国家级动物检疫岗位考试并获得证书才能拥有动物检疫的资格。 考试难度较大,需要通过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三个环节的考核。 同时,还需要取得相关证书和资质才能报考此职位 考试内容涉及动物标本的采集、处理和检测,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想要考取此证书需要在相关领域积累一定的经验和知识。 动物防疫检疫员国家有什么政策? 浙江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农专[2001]114号2001.9.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确保动物检疫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色盲症; (三)具有畜牧兽医中专(或同等专业学历)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动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任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兽医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聘任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农业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章。 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疫。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承担所在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其动物检疫员证上“单位”。一栏内填写:“XX市、早(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XX乡镇”。 第四条动物检疫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责令和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销毁; (四)发现疫情和违法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按照要求认真记录、填写、报告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六)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动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佩戴检疫员标志、出示证件;驻屠宰场(厂)的检疫员上岗屠宰检疫时,应穿检疫工作服。 第六条动物检疫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规范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教育,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经常督查动物检疫员的工作,结合聘任,实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动物检疫员被解聘后,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证、章等,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动物检疫员有违法执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1、不按照规定填写检疫合格证明的; 2、不按照规定记录、统计、上报检疫结果的; 3、不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的; 4、上岗时穿着不规范或不携带动物检疫员证、章的: 5、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时,没有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操作的,或没有按照检疫规程操作造成漏检、误检的; 2、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不开规定收据或不按规定收费的; 3、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4、出售、转让或私自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证、章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立即解聘,开除出动物检疫员队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调离、退休、退职,或因伤、残、病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的检疫员,应及时解聘,并收回证、章等。 第十条动物检疫员遗失证、章等,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办理补发。 第十一条各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