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守则录百度百科,动物园规则图片

动物园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本园拥有极高的员工福利,十倍加班费和大量年假额度,且为所有员工购买保险。希望您在牢记员工守则的前提下尽心尽力工作,确保自己的安全。生命可贵,仅此一次,为了您的家人请保护好自己,遵守以下规则。

1.员工宿舍实行宵禁,每个人每天晚上10点睡觉。但是如果白天没有人值班,员工宿舍允许员工休息。员工宿舍可以选择住四室一厅或者是三室一厅,但如果您发现了除四室一厅或者是三室一厅以外的房子,请您立刻赔偿损失。

2.员工电梯下方的楼层是3楼,如果你看到不属于3楼的楼层,那么不要离开,等到下一班的员工来上班,直到看到员工电梯停留的楼层数字恢复为3,你才可以离开。

3.宿舍内的灯坏掉了,如果您来到宿舍,请您换上一盏新灯,并且要保证灯光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暗。

4. 如果在检查大象园区时觉察到你观测的大象与标示牌上的大象形象严重不符,停止观测并反复告诉自己,这只是一只与普通大象差不多的大象,不要太过认真的去观察大象的形象,因为这些大象都可能会喷火。

5.如果你观测的大象是普通的狮子,那请务必停止观察,不要太过认真。

6.本园没有海洋馆,海洋馆中的海豚、鲸鱼、鲨鱼、海龟、鲸鱼等海洋生物,是绝对不允许接近海洋的。

7.如果您打开房间内的电视,请您调到娱乐频道,或者播放一些广告之类的节目。

8. 宿舍内的灯坏掉了,如果您来到宿舍,请您换上一盏新灯,并且要保证灯光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暗。

9.员工宿舍实行夜间管理,宿舍内的门是自带锁,如果宿舍内有人在里面,宿舍门是无法打开的,宿舍内不允许有任何声响,宿舍内只准备一盏床头灯,一张床,一条被子。宿舍门是关着的,只要有人进来就可以立即关闭。

10.宿舍内的床可以使用,不过一切都需要自己掏钱,宿舍内只能够摆放一张床和一张桌子,一般的情况下,宿舍门只是半掩。

11.宿舍内不能洗澡,也不能用卫生纸擦拭身体,如果发现宿舍内有卫生纸,立刻用脚踢开门逃跑。

2019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诊疗经营与收容领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八条 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应当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五年内无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第十一条 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养犬登记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第十三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犬只续养手续。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和办理犬只续养手续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

(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等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本市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等行为规范,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

(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三)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

(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

(五)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

(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十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十二)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设备;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露天烧烤经营或者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六)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违反规定跨门经营、占道经营;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六)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二)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

(三)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城市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他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阻、制止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等措施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窗口服务单位、行业协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文明建设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普法责任制,结合职责范围、行业管理特点、普法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处罚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防止盲目扩张,干扰城市正常运行,实现有序发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应当做好现场停放自行车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育教师、学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

第二十八条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院、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村民、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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