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对动物百度百科,做好对动物百度百科的准备 2024-12-29 02:33:54 0 0 保护动植物的公益广告语? 1、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2、地球上没有动物,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3、是先有鸟还是先有蛋,你不知道,我不知道,只有鸟知道;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4、和动物做好朋友 5、请爱护人类最亲密的朋友 6、我们是同一个星球上的一家人,我们生命应该是平等的! 7、宣传、推广关爱身边流浪动物的理念; 8、提倡伴侣动物主人行为自律,和谐邻里关系; 9、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10、地球上没有动物,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湖南省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需要,采用便民方式,向社会尤其是动物饲养者宣传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知识,依法提供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动物排泄物和其他污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第九条 畜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案,及时通报疫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重点监测易感染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省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禁止虚报、谎报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款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教学等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设备,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和其他染疫物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 禁止弃置动物尸体。 第十六条 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 (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二)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 (三)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情况和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运行与管理,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事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其他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并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 (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 (二)不及时查处弃置动物尸体举报事项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事项或者不依法实施检疫的。 (四)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未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什么农村的什么改革? 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依靠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强大动力。目前,我国农业仍以手工劳动为主,资源约束增强,科技含量不高,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弱,劳动生产率低,组织化程度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直接原因是农民消费能力太低,农村市场没有启动;根本原因则是农民收入水平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广开农民增收渠道,拓展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民消费水平,支撑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增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实行的一系列富民政策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但农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采取系统的扶持农业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部门责无旁贷。各级农业部门应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任务。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方略。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条件。应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制度、社会保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贯穿始终,大力提高土地产出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农业物质装备能力、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市场开拓能力、农业综合支持和服务能力,努力使农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坚持以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基本目标。加快建立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坚持以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为根本动力。加快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让城乡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征地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以广大农民群众为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力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支持,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合力。积极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部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应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优化农业区域布局。遵循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城郊型和外向型农业;中部地区做大做强粮食产业,发展农区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西部地区加强草原保护和生态建设,转变牲畜养殖方式,发展特色农业;热带和亚热带地区进一步提升热带作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生产布局和品种、品质结构,引导粮食生产向主产区集中。以优质专用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代农机装备使用、促进粮食加工转化等为重点,加大投入,完善配套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基地,加大农田改造和技术推广力度,发挥农垦企业和种粮大户的带动作用,稳定和提高商品粮供给水平。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探索农业投入品的补贴方式,健全主要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制度。 大力发展畜牧水产业。加强畜禽良种繁育,提高规模化、集约化饲养水平。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减少疫病对畜牧业造成的损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防疫队伍素质。实施天然草原保护等工程,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发展水产业,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努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围绕做大做强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提升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的目标,加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搞好服务、完善管理”的方针,取消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各种就业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 加强农业设施建设。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机装备、农村信息服务网络、设施农业建设。完善农村公益建设一事一议制度,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建设自己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抓好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研发,加快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应用范围。加快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一批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提高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围绕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从管理、技术和生产实践三个层面切入,加速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化进程由点到面全面铺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推进农产品源头污染治理,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奠定基础。 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注重培育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产品。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立“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大力普及农村沼气,形成农民家庭内部能流和物流的良性循环。鼓励农民循环利用资源,变“三废”(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污水)为“三料”(肥料、燃料、饲料),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切实加强农业“七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种养业良种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努力使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公共管理能力有明显的提高。 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认真学习,着力贯彻。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五中全会精神,使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成为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研究政策,细化目标,制定措施,落实项目,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自觉地把本行业本部门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立足现有基础,科学制定不同地区、产业、阶段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尊重农民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和推广经验。注重典型引路,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而又有条件做的事情办起,量力而行,确保效果。 建立机制,保障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明确投入渠道,落实建设项目,建立投入保障机制。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2021年安徽省农村动防员政策? 动物防疫员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经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通过的主要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兽医人员。 目前,各地一般有动物防疫员和村级防疫员两级。动物防疫员一般为当地兽医站的职工,主管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村级防疫员为经过培训的乡村兽医或其他人员,协助动物检疫员做好动物本村动物防疫工作。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什么?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职责是:(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2)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3)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4)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供憨垛窖艹忌讹媳番颅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5)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6)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收藏(0)